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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忠诚义务也适用于雇员之间!
关于国务委员会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判决(n°408644) 一名受保护的雇员,即一名员工代表,滥用雇主提供的计算机工具,未经另一名雇员同意访问了其工作邮箱账户。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即使该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且该雇员当时不在工作场所,这种欺诈性入侵也构成违反雇佣合同规定的忠诚义务。 因不当行为而被解雇 由于雇员享有受保护身份,雇主从劳动监察局获得了授权,被解雇的受保护雇员对这一行政决定提出质疑,因此该案属于最高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管辖范围,而不是最高法院社会法庭管辖范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下:“雇员超出劳动合同范围的行为不能构成解雇的理由,除非该行为表明雇员违反了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该雇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忠行为,未能履行其因该行为而产生的职业义务。这并非最高行政法院首次对受保护雇员的不忠行为进行处罚。在2015年3月27日的一项裁决中,最高行政法院维持了一项解雇决定,该决定认定一名受保护雇员违反了忠诚义务,原因是其将分配给工会活动的时间用于从事其他职业活动(最高行政法院,2015年3月27日,第371174号;最高行政法院,2015年5月13日,第387-7号)。由此可见,忠诚义务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为雇主实际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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