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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焦虑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 2019 年 4 月 5 日全体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n°18-17442,在公告中发布 回顾一下,1998年12月23日的第98-1194号法律使那些特别暴露于石棉的员工能够获得提前退休,即使他们没有因此暴露而患上职业病。所需的条件是在该法律第41条提及的机构内工作。符合该法律所要求条件的员工也可以要求因焦虑损害而获得损害赔偿,该损害与暴露于这种特别有毒物质有关。实际上,因暴露于石棉而可能患上疾病的风险而对员工造成的精神损害是由焦虑损害单独构成的,其赔偿修复了因了解此类风险而产生的所有心理困扰。但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会议在2019年4月5日的裁决中走得更远,因为现在,即使不符合上述第41条所规定条件的员工也可以寄希望于 因接触石棉而导致的焦虑损害获得赔偿。这一裁决在增加雇主责任方面取得了非常有趣的进展,雇主对其员工负有结果安全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社会部门和刑事部门都倾向于对雇主的决定更加严厉。例如,刑事部门确认了2017年4月19日的一项裁决(第16-80695号),该裁决由一家上诉法院作出,该法院宣布在工地上工作的企业因危害他人生命而有罪,在该工地上识别并承认了吸入石棉纤维的风险。在指出被告方有意违反了必须采取的特殊义务后,法院声称这种违反直接和立即地使他人面临死亡、残肢和永久伤残的风险,这是由于肯定的肺癌或胸膜癌发展风险,并属于《刑法》第223-1条的适用范围,该条规定「直接使他人面临死亡或受伤的直接风险 自然 以至于导致永久残肢或伤残,通过明显故意违反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安全或谨慎义务而被判处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法官们因此确定了雇主的违约与所发生的病理学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对该文本的解读可以推断出,让员工暴露于石棉或化学风险的行为构成特别严重的过错,足以使法官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对雇主进行定罪,在承认其不可饶恕的过错的诉讼框架内。这一判例法遵循了法官在职业风险方面立场硬化的直线发展,这些风险可能与石棉、化学品有关,或涉及心理社会风险。预防是避免与员工产生任何争议的最合适的回应。雇主们,我邀请你们与我联系,以充分了解对你们施加的预防义务,并避免针对你们和你们的公司提起民事和/或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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