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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3 日
电子信件和员工私生活,让雇主头疼!
关于最高法院社会法庭 2019 年 10 月 23 日作出的判决(上诉号:17-28.448) 该案例法凸显了法官在雇员权利与雇主合法利益之间寻求公平平衡所面临的困难。 员工与工作学院交换过 她因使用公司电脑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严重不当行为而被解雇,这些通讯软件包含有关经理私生活的信息。为了证明其解雇决定的合理性,雇主辩称这些信息没有被标记为“私人”,因此被推定为公务性质。上诉法院裁定这些即时通讯信息并不违法,因此认定解雇不公平,并责令雇主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若干赔偿金。然而,下级法院法官认为,搜索私人信息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隐私权的侵犯,该条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的权利”。法官们明确指出,在这些信息中发现有关员工私生活的信息推翻了这些信息属于公务性质的论点。这些信息由于其包含的内容,具有特定的性质。 私人受到尊重权的保护 员工在工作场所的私人生活以及通信的保密性问题。换言之,这些信息的私密性推定成立,因此受到更严格的保护。雇主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员工的信息属于公务性质,因为它们没有被标记为“私人信息”。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员工使用与工作邮箱不同的个人邮箱发送的信息受通信保密原则的保护。该裁决确认了欧盟法院在巴布列斯库案(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2017年9月5日,案件编号61496/08,巴布列斯库诉罗马尼亚:JurisData编号2017-016884)中的立场。该裁决为员工通信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员工通信仍然是雇主面临的一个难题,他们不再确定自己有权阅读哪些内容。以Facebook消息为例,人们不禁会想,法官的判决因个案而异,这是否会使雇主陷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之中。就此而言,最高法院在2018年9月12日的一项裁决(最高法院社会法庭,2018年9月12日,第16-11.690号)中明确指出,发布在仅限少数人访问的封闭式Facebook账户上的评论属于私人对话的范畴,并认定其发布不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最高法院在2017年12月20日的一项裁决中已确认了封闭式Facebook账户上对话的私密性。法官们认定,雇主通过另一名员工的手机访问这些帖子构成对该员工隐私的过度且不公平的侵犯(最高法院社会法庭,2017年9月20日,第16-19.609号)。由此可见,判例法显然倾向于保护通信内容。因此,雇主必须谨慎使用员工的私人信息作为解雇证据,即使是通过工作电脑发送的也不例外,否则可能被责令支付各种不当解雇赔偿金。尽管雇主必须基于客观、具体的案件事实做出解雇决定,但并非所有证据都会被采纳。 塞西尔·扎金内阁 在与员工信件相关的问题上为雇主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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